在面對政府拆遷問題時,當事人通常在政府強拆行為被認為違法后可以申請賠償,但有人卻在法院門口吃了閉門羹,法院撤銷政府的決定書后申請的賠償就再無音訊,為何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被法院拒絕?法院做出的裁定可以被撤銷嗎?當事人的主張最終能否成立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接到了一起案例。
郄先生在阜平縣坑擁有一所房屋,2016年阜平縣的人民政府作出啟動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的決定,郄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2017年5月20日,政府組織對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2019年,一審法院撤銷人民政府對郄先生作出的補償決定書,2019年2月郄先生以郵政EMS方式向政府郵寄賠償申請書,物流顯示單位簽收后也并未對該申請做出答復。郄先生不解,明明本該到手的賠償卻不翼而飛?政府違法強拆自己都不能討要個說法嗎?隨即郄先生找到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表示,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案條件。被上訴人既應當承擔補償責任,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上訴人進行補償,是錯誤的。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改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原審法院認為,郄先生訴請賠償損失,其實質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因補償行為發生的爭議。阜平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已經被法院撤銷,其應當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郄先生進行補償,妥善處理糾紛。同時郄先生也享有要求阜平縣人民政府對其損失進行補償的權利,故其主張的權益應當是通過補償來修復,并非通過行政賠償來解決。郄某明不具備提起行政賠償的條件,其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起訴條件。
針對原審法院的觀點,京云拆遷律師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其違法行為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上訴人阜平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上訴人郄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其依法可以對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一審法院應該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是否賠償的裁判。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因為政府錯誤進行的強制執行,當事人本來可以同時申請行政賠償,而一審法院卻駁回郄先生的請求,認為其只能在合法權益損失的部分進行補償,不針對政府違法行為進行解釋,等于變相縱容了政府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侵犯郄先生的權益,長久于此則助長政府蔑視人權,無視民眾訴求的歪風邪氣。法院作為我國重要的司法機關,不僅要堅持公平中立的審判原則,審判人員更要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堅持為社會的公平正義,為百姓的切身利益服務,善用人民賦予的權利,努力讓其在每一個司法環節沐浴法律的柔風,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有同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主張和理由,在審判工作中踐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協同政府和各職能部門一同鑄就公平中立的法律高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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