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希望自己的老舊房屋進行拆遷,因為一旦拆遷,就能夠獲得一套新房子或是大量的補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拆遷都是有補償的,如果政府經過正當的程序拆除違章建筑,就不會給予補償。那么,問題來了,政府對所有違章建筑的強拆行為都是合法的嗎?強拆之后什么情況有補償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看看北京京云拆遷律師是怎么說的。
李先生是四會市大沙鎮崗美村委會新農村村民小組的成員,2007年,李先生與村委會簽訂了《租賃土地合同》,約定由李先生租賃村內的一塊土地,租賃期限從2007年7月1日起至2057年6月30日止。隨后,原告開始在上述土地上建設房屋。2018年,四會市大沙鎮政府巡查發現,李先生建造房屋時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涉案房屋系違章建筑,之后,鎮政府多次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李先生限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恢復土地原狀,逾期不整改的,將由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對此,李先生均未理會。由于李先生未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建筑物進行拆除,2019年8月29日,鎮政府在未通知李先生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強制拆除。李先生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找到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原告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土地合同,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權,2019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稱原告擅自在涉案土地上興建房屋,屬于違章建筑,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強制拆除,其行為明顯違法,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原告建造涉案房屋時未取得政府職能部門的批準,涉案房屋系違章建筑,被告多次催告原告自行拆除,但原告對此一直沒有進行整改,被告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有權對該處房屋進行強拆,其行為完全符合規定,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
針對被告的辯詞,京云拆遷律師再稱: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認定原告未經批準非法擅自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違法建筑物,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該通知書雖名為通知書實質上是違法建筑的認定決定,該認定并不能視為對房屋強拆事件的通知。本案中,被告在對涉案房屋進行強拆之前,沒有告知原告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意見,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權利,剝奪了原告的救濟權利,故被告實行的強拆行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屬于違法行為。
雙方當事人對于自己的觀點進行了庭審舉證、質證和陳述,法院對于上述事實表示認可。
最終,法院認為:雖然涉案房屋確屬于違章建筑,被告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房屋進行強拆,但是,在拆遷前要將相關事宜提前告知原告。被告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前告知原告,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意見,就徑自強拆,剝奪了原告的救濟權利,但案涉的建筑物已被強制拆除完畢,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因此支持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確認被告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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