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原告陳先生訴稱,其房屋坐落于霞關鎮××澳村。因建設“中廣核浙江三澳核電項目”需要,被告蒼南縣霞關鎮人民政府將原告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圍。但被告在沒有發布拆遷公告、實施拆遷安置、征求被拆遷人意見、舉行聽證的情況下,于2017年5月14日將原告房屋強制拆除。涉案強制拆除行為無論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法,侵犯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
原告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此,被告辯稱:
被告霞關鎮人民政府辯稱,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或鄉村莊進行建設,必須辦理相應的土地和規劃行政審批手續。原告陳某在未經政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在霞關鎮土地上建造房屋。根據規定和蒼政辦文件的規定,未經批準,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屬于違法建筑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霞關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向地號為A341-7-7戶主發出限期騰空拆除通知書。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內自行騰空并拆除,被告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拆除行為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原告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認為:違法建筑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5日發出《通知》,責令戶主于2017年5月9日前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但在戶主逾期不拆除的情況下,被告未根據上述規定進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逕行直接實施拆除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鑒于涉案房屋已經實際拆除,被訴拆除行為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原告要求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蒼南縣霞關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4日拆除原告陳某坐落于蒼南縣霞關鎮三澳村宮后地號為A341-7-7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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