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問了,“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之后,房屋一定會被拆除么?”。律師告訴您,不是的。但是如果您只是一味的等待錯過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就有可能面臨強拆。所以,如果認為相關機關認定有誤,自己不是違建或者不應該被拆,亦或是地方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那么您就要及時行使權利,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通知文書。
勝訴案例分享
案件詳情
原告黃先生訴稱,原告與大沙鎮(zhèn)某村委會新農村村民小組簽訂租賃土地合同,承包該村約0.49畝土地并在該承包地上建設房屋。2019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內稱原告擅自在村委會新農村興建房屋,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限原告在8月22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將土地復耕,對逾期不落實整改的,將配合相關執(zhí)法部門對違法用地及違法占地行為予以依法強制整治,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2019年8月27日,案涉的建筑物被強制拆除。
庭 審
原告請求:
原告黃先生認為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違法,為防止自身利益受損,黃先生聯(lián)系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并委托劉建華、王國龍二位律師共同維權。京云拆遷律師介入案件后,迅速調查取證,并與當事人積極溝通協(xié)商了解具體情況,并在法定期限內向肇慶市鼎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違法。
對此,被告辯稱:
被告四會市大沙鎮(zhèn)人民政府辯稱,因原告在未取得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非法擅自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違法建筑物。2018年4月25日四會市國土資源局、四會市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和被告聯(lián)合向原告發(fā)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原告按期整改,拆除違法建筑物,將土地恢復原狀。但原告對此一直沒有進行整改。2019年8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發(fā)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要求原告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向原告發(fā)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是依法履行職能的合法的行政行為,不存在行政行為違法情況。
京云拆遷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未依法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guī)定。被告四會市大沙鎮(zhèn)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認定原告黃某未經批準非法擅自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違法建筑物,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雖名為通知書實質上是違法建筑的認定決定,原告對被告作出其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的認定不服,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被告在對原告涉案房屋進行查處并將其認定為違法建筑的過程中,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上存在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本案中,因被告四會市大沙鎮(zhèn)人民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之前,沒有告知原告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意見,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權利,剝奪了原告的救濟權利,故被告四會市大沙鎮(zhèn)人民政府直接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程序上存在瑕疵,依法應予撤銷,但案涉的建筑物已被強制拆除完畢,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因此依法應當確認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違法。
最終判決:確認被告四會市大沙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通知書》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四會市大沙鎮(zhèn)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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