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在買房的時候一直糾結寫誰的名字,經過多方面考慮,有夫妻將兩人全款買的房產寫在自家未成年的孩子名下。不過,一生那么長,夫妻走到半路離婚的大有人在。那么,夫妻離婚后,在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寫在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產究竟該如何劃分?歸屬權屬于誰?
一、案情簡介
劉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案,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一份,將贈與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18年7月,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某某檢民(行)違監-號檢察建議書,該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民事裁定,再審本案,申請認定夫妻在離婚析產時,將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予以處分屬于無權處分,應予以撤銷。
二、裁判要旨
1、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人民法院應審查夫妻雙方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若真實意思表示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該房產歸子女所有。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夫妻雙方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因為離婚析產而將贈與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屬于無權處分,基于此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違法,應予以撤銷。
三、律師解析
不動產的登記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應注意夫妻雙方在登記房屋產權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四、律師提醒
登記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因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如登記有未成年子女名字,離婚時主張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的,要注意房產登記產權人的組成以及是否存在房產贈與等情形;在分割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享有的房屋產權時,鑒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比例。
五、法律檢索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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