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經常出現這一現象:夫妻一方欠債之后,有些不講誠信的夫妻為了逃避債務,會在債權人索要欠款的過程中,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或第三方,以逃避法院執行。這種行為是否可以實現逃避債務的目的呢?債權人應當采取什么措施進行反擊呢?
張先生向馬先生借了上百萬元做生意周轉??傻搅嗽撨€款的日子,馬先生不僅沒收到錢,還聽說張先生離婚了,夫妻名下的房子和車子都歸女方所有,房貸等債務由男方償還。馬先生覺得,這離婚協議是張先生為了躲債故意簽的,馬先生要求撤銷這份離婚協議,可張先生說,這離婚協議是自己的家務事,別人無權過問。
那么,張先生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這樣約定嗎?馬先生有權撤銷張先生的《離婚協議》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我國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債務人不當減損財產,如果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享有撤銷權。
張先生在欠下巨額債務后簽訂《離婚協議》,約定自己所有的房屋歸女方所有,放棄了價值巨大的房產,并且負擔房貸,實際上就是無償轉讓財產的一種方式,使得其可供償債的財產數額降低,并導致無力清償對馬先生的債務,是對馬先生權益的損害,馬先生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需要馬先生在知道此事后一年內行使,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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