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對于大家來講,始終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存在。關于房子,自然會有很多疑問,比如父母生前留下的祖宅,子女能夠賣嗎?近日,有觀眾打電話咨詢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欄目組相關問題,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做了如下解答。
小薇和小諾是姐弟倆,父母生前留下一份遺囑,寫明夫妻兩人的遺產由兩子女平均分配,同時父母還說了,這房子是自家祖宅,兩子女不得變賣、租賃和抵押。父母去世之后,姐弟倆鬧了矛盾,小薇想要變賣祖宅,姐弟倆平分,但是小諾不同意,兩人僵持不下,鬧到法院。
那么,父母在遺囑中注明的任何時候都不能變賣、租賃、抵押的,這項遺囑有效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雖然每個人有立遺囑的自由,但是這個自由并不是絕對的,國家不鼓勵財產的權利人以極端限制物權的方式處理遺產。在本案中,姐弟倆的父母所立的遺囑不允許對祖宅做任何處分,這樣就過度限制了這套房屋的效用,不僅使得房屋喪失了在市場上的交換價值,而且姐弟間因為矛盾無法共同居住也會導致房屋長期空置,使用價值也嚴重受限。
隨著立遺囑人的去世,這種沖突無法得到解除,如果仍按照遺囑去做,必然會使得房屋成為“僵尸遺產”,導致資源的極大浪費。所以父母對房屋所做的約束僅僅限于道德情感約束,不應當對姐弟倆起到法律上的約束,小薇有權請求變賣房屋,分割應有的份額。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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