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伶律師積極維護委托人徐某某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最終成功保護了委托人利益,促使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受到糾正。
基本案情
被告某區政府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淮征決[2015]03號)對新淮中北側舊城區改建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原告徐某某不服,向被告淮安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被告淮安市政府于2016年5月9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某區政府作出的淮征決[2015]03號房屋征收決定。原告徐某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律師觀點
張友伶律師主張,原告的房屋位于新淮中北側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范圍內,與房屋征收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某區政府申請公開房屋征收決定信息,并于2016年2月20日獲得淮征決[2015]03號房屋征收決定復印件。
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淮安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淮安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某區政府的房屋征收決定。原告向有關單位核實得知新淮中北側舊城區改建項目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建設用地批準書均不存在。某區政府在沒有上述前置文件的情況下作出征收決定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也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故請求撤銷淮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確認某區政府作出的淮征決[2015]03號房屋征收決定違法。
法院判決
一、關于某區政府房屋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本案中,某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是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而非某區征收辦。
故,某區征收辦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征補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本案中,被告提交了2015年9月22日某區征收辦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而9月29日某區征收辦還在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召開群眾座談會。因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形成時間與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時間存在矛盾,因此,涉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不符合規定。
二、關于淮安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問題。本案中,某區政府已于2015年10月23日將涉案房屋征收決定在被征收范圍內公告。原告徐某某于3月1日向淮安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顯然超過了法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因此,淮安市政府受理原告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綜上,因新淮中北側地塊系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項目,對其進行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撤銷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本案房屋征收決定應予確認違法。對原告要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確認房屋征收決定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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