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拆遷戶享有陳述、申辯權。如何充分利用?
2022-10-10 閱讀:992 京云律師
其實,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的一些重要權利。無論是在征地拆遷還是拆違的過程中,行政機關都有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如果在實踐的過程中,相關機關沒有切實保障您的陳述、申辯的權利,那么就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下面我們來看看京云律師是如何幫助當事人進行維權的。
李先生有坐落于鄭州市管城區**街**號房屋一處,因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政府實施書院街片區國有土地征收,將李先生上述房屋列為征收范圍內,因補償標準過低,李先生與有關征收部門未達成補償協議。在此情況下,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政府無所不用其極,竟采取以拆遷違章建筑的方式來進行征收。于是被告在2016年12月向李先生發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認為原告居住的管城區**街**號的一棟三層樓的第三層西數第二間屬于違法建筑,責令原告拆除。李先生認為被告沒有做出決定的職權,并且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處罰目的不具有正當性,上述決定應予撤銷,所以找到京云律師尋求法律幫助,并訴至法院。
被告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辯稱其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是履行法定職權、符合法定程序。經鄭州市城鄉規劃局依法認定,原告所建房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系違法建設。被告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進行了立案、調查取證、核審等程序。2016年12月27日,被告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告知了原告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事實清楚,處罰程序正當、合法。
法院確認以下事實:被告對原告涉案房屋現場進行檢查、勘驗后,于2016年12月26日向原告作出擬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對原告作出責令其自收到本告知書1日內自行拆除涉案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有權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并告知原告享有陳述申辯權。該告知書送達回證顯示被告送達原告的時間為2016年12月26日15時。2016年12月27日,被告對原告作出管限拆決字(2016)第00162號《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該決定書送達回證顯示被告送達原告的時間為2016年12月27日11時。該決定認定原告在南大街15號附13號一幢三層樓的第三層西數第二間的北戶和西數第三間房屋,系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對原告作出責令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
京云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擬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原告限期拆除,而被告卻于2016年12月27日11時就對原告作出涉案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被告的上述行為實質上剝奪了原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法院最終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觀點,判決撤銷被告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城市管理執法局2016年12月27日對原告李先生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
這一則案例其實對我們被征收人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和維權者一同捍衛合法權益。您不是“孤軍奮戰”,京云助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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