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代簽了征地補償協議該怎么辦?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經常發生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村委會就替自己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并且補償很不合理,那么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
雖然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權益卻主要歸屬于被征地農戶個人,所以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應當是被征地農戶。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及《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了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鎮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因此,如果村委會在未經被征收人授權的情況下代簽了安置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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