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征地補償方案不認同應怎么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時,要制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方案通過后,應當進行公告。如果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認同應該怎么辦呢?
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解決方法:若在公告階段的,可以提出異議,若在實施階段的可申請仲裁。
(一)公告階段: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確實需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二)實施階段:
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
征地安置補償方案的作出,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直接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所以,若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被征收人不服該行為,就應有權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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