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親生子女繼承_養子女有繼承權嗎?_繼子女有繼承權嗎?_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2021-11-01 閱讀:59
- 親生子女繼承
- 如何得到繼承權?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定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其中,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有繼承權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什么情況下親生子女失去繼承權?
- 因遺囑——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確定遺產不給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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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法律規定——親生子女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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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死亡——親生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且沒有子女的,如果有子女,子女可代位繼承。

相關法條: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養子女、繼子女繼承
-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 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的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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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的養子女關系的,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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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兄弟姐妹關系,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收養關系的情況,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如要具有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系;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
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因此養子女享有和親生子女一樣的遺產繼承權,甚至在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后還能多分遺產,因此不能以親疏作為遺產分割的標準,養子女擁有一樣的權利。
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對生父母扶養較多,養子女可以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分到親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2條規定: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在繼父或繼母對未成年繼子女進行扶養而形成扶養關系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關系轉化為擬制血親關系,其地位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因此這種情況下繼子女享有和親生子女一樣的遺產繼承權。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生父或生母死亡時,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繼續存在,不能因姻親關系的終止而自然解除。
繼父母子女間繼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但未隨繼父(母)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未履行撫養教育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僅為姻親關系,并不產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應認定該繼父母子女間不存在有“扶養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無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繼父(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使其成人。繼父母子女之間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除有法律規定的情行外,均應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有“扶養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繼父(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使其成人。其后繼父母子女之間因種種原因解除了繼父母子女關系,雙方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原已形成的扶養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之間無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雖然已經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四)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繼父(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但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母)帶走,繼父母子女之間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原已形成的扶養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之間無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五)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繼父(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但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死亡,未成年繼子女被生存的一方生母(父)帶走,繼父母子女之間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原已形成的“扶養關系”終止,繼父母子女之間無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六)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繼父(母)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但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死亡,未成年繼子女未被生存的一方生母(父)帶走,仍由繼父(母)繼續履行撫養義務,使其成人。繼父母子女之間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除有法律規定的情行外,均應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有“扶養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七)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已成年,并長期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扶助義務,雙方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應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有“扶養關系”,繼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 姻親子女繼承
-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并繼承遺產,且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同時,繼兄弟姐妹間、以及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間如形成扶養關系,也能互有繼承權。
相關法條:
《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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