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抓住本案要點,即某區政府雖在因故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及時做出公開,但其所做出的公開信息,并非一審原告所申請的公開信息。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積極維護了委托人合法權益,最終成功保護了委托人的利益。
案情簡介
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書面形式通過快遞方式向被告某區發展和改革局郵寄了《住建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關于“某新城項目”的政府信息,并且要求通過紙質郵寄的方式向被告答復。
由于負責投送該快遞的投遞員馬某某的工作疏忽,在沒有完成投送該郵件的情況下,即在快遞網站系統上錄入“投遞并簽收”,使原告誤以為被告單位已經收到其向被告申請行政公開的申請,被告在期滿未得到被告答復的情況下,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告于3月14日在接到政府法制辦告知并要求作出行政復議答復后才得知該情況,并于當日取回了原告的郵件,于3月24日向原告作出公開申請的答復,某區人民政府于5月4日作行復決字(2014)第某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被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被告遂于5月29日向原告郵寄了《行政復議答復書》。
律師觀點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主張,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依法對證人證言作出認定,被上訴人未依法履行職責。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的是“某新城項目”的立項批復和“某村回遷安置樓項目”的立項批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而非一審判決中稱“某新城項目”的拆遷許可證等政府信息。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作為行政機關有對信息公開的申請進行答復的職責。本案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郵寄了信息公開的申請,但上訴人提供的跟單查詢最后顯示處理地點為某攬投站,并未顯示郵件由被上訴人單位簽收,且被上訴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郵局未將郵件送到被上訴人單位,因此,對于被上訴人提出未收到該郵件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在行政復議階段,被上訴人得知上訴人申請了信息公開,主動到郵局查找郵件,并做出行政復議答復書,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又向上訴人寄出了信息公開的相關內容。被上訴人因客觀原因未收到申請信息公開的郵件,責任不應由其承擔。且被上訴人在得知上訴人的申請后,積極查找郵件并進行答復,不存在不作為的違法情形,因此對上訴人提出確認被上訴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另外,被上訴人提供快遞寄件單用以證明其向上訴人郵寄了信息公開的答復,但經過審查無法確認上訴人是否收到,因此,被上訴人仍需就上訴人的申請進行相關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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