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積極維護委托人楊某某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最終成功使得政府強拆行為被判決確認違法,促使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受到糾正。
基本案情
被告某縣人民政府及被告穿洞街道辦事處(原為城關鎮人民政府)因實施興東大健康產業項目,于2015年5月采取未批先征方式征收城關鎮趙家田村、三塊田村、三棵樹村集體土地。相關征地方案于2016年1月獲得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
原告系三塊田村村民,其房屋在征收范圍內。二被告為推進項目實施進度,在未與原告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進行實物登記確認后即組織人員于2016年7月27日對原告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律師觀點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主張,原告為某縣穿洞街道辦事處三塊田村的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房屋居住,因被告實施興東大健康民族產業園項目,將原告房屋列為征地拆遷范圍,二被告在未取得相關合法手續情況下,未經法定程序且未與原告協商即組織人員對原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二被告強拆行為違法。
法院判決
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不具有強制執行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職權,無權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另本案存在未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等相關行政決定即實施強拆的情形,二被告所提供的征收通知及征收補償方案等相關證據并不能成為其強拆依據,故本案二被告對原告房屋實施強拆,應屬超越職權,且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該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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