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法后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就完了么?被拆遷人受到的損失就一了百了了?
2022-10-17 閱讀:1125 京云律師
行政賠償是對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損失進行救濟,而行政補償是對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被拆遷人的房屋在被違法強拆后,行政機關承擔的是違法賠償責任,而非合法補償責任,原有的補償問題就會轉化為賠償程序來進行解決。此時,被拆遷人就無需另行通過補償程序解決爭議。面對此類案件,我們看看京云律師是如何解決的。
李某在阜平縣坑擁有房屋,2016年阜平縣人民政府作出啟動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的決定,李某房屋在征收范圍內。李明于2017年起訴撤銷該決定的訴訟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2017年5月20日,阜平縣人民政府組織對李某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2019年原審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阜平縣人民政府對李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2019年2月,李某以郵政EMS方式向阜平縣人民政府郵寄賠償申請書,該郵件的物流跟蹤信息顯示2019年2月25日投遞并由單位簽發章簽收。阜平縣人民政府未對李某的賠償申請作出答復。
原審法院認為:李明不具備提起行政賠償的條件,裁定駁回李明的起訴。本案中,阜平縣人民政府因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征收了李某的房屋,李某起訴阜平縣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行為已被生效行政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故阜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為有效。李某訴請賠償損失,其實質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因補償行為發生的爭議。阜平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已經被法院撤銷,其應當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李明進行補償。故李明主張的權益應當是通過補償來修復,并非通過行政賠償來解決。另外,李明主張存在屋內物品損失缺乏證據證實。
李某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在法庭上,京云律師稱:被上訴人既應當承擔補償責任,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涉及征收,對被上訴人依法征收部分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同時由于上訴人房屋已經被被上訴人違法強拆,對強拆責任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原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上訴人進行補償,是錯誤的。上述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并非判決內容,無法對上訴人形成有效約束。同時,在被上訴人違法強拆的情況下,要求被上訴人重新出具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僅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對于被上訴人違法強拆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變相縱容了政府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同時,還提供了阜平縣人民政府的強拆行為造成了房屋內部分物品損毀的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其違法行為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上訴人阜平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上訴人李明房屋的行政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李明依法可以對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最終裁定撤銷保定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京云律師成功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房屋被非法強拆過程中,產生的賠償通常有: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賠償、被損毀物品等財物的損失賠償以及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賠償。由于被拆除房屋不同于其他的財產,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所作的賠償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努力保障和滿足被拆遷人的安置補償利益和實際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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