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竟遭到停水停電的逼迫!
2022-10-18 閱讀:718 京云律師
最近幾年,因拆遷而發生的沖突屢見不鮮,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無非就是拆遷補償金與被拆遷戶心理預估的不能達成一致。合法的拆遷本應該是一項利于社會發展的活動,但是當越來越多的爭執發生,執法部門采用一種暴力執法的方式,漸漸與最初的目標背道而馳。
企業拆遷政府停電停水合法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原告黃某系臨澧縣安福街道辦護城社區黃家居民小組村民,于1999年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在該居民小組范圍內建造有房屋一棟,該房屋的位置坐落臨近街面。2019年5月29日,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審批,決定對原告的房屋所在地塊實施征收。經多次協商,原告一直未與臨澧縣征收實施部門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達成一致協議。2019年11月,被告安福街道辦安排護城社區居委會在該征收范圍內設置了防護圍擋,并在原告的房屋前也就是街道一側設置了圍擋,預留了可供通行的通道。
原告認為設置該圍擋導致其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遂找到京云律師助其維權。
被告安福街道辦辯稱:其未對原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也未實施損害原告利益的行為,不存在行為違法的事實。2019年11月,原告周邊均已經達成征收補償協議進行了拆遷,為了拆遷安全,拆遷單位對已拆和將拆的范圍設了防護圍欄。因為原告未達成協議,沒有將其房屋圍在圍欄內,并為其留足了安全通道。拆遷過程中造成的原告偶爾停水停電現象,也不是拆遷單位故意為之,并及時為原告修復,原告陳述的事實不真實,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認為:在本案中,護城社區居委會是接受安福街道辦的安排具體實施了設置圍擋的行為,可視為受到安福街道辦的委托,安福街道辦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根據上述規定,被告安福街道辦在街道一側設置圍擋應征得臨澧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審批,但被告安福街道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設置案涉圍擋經過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所以被告安福街道辦在原告黃其慧的房屋前設置圍擋的行為違法。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臨澧縣人民政府安福街道辦事處在原告黃其慧的房屋前設置圍擋行為違法;
二、責令被告臨澧縣人民政府安福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拆除在原告黃其慧房屋前設置的圍擋。
至此,在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明確規定了,實施拆遷是不能以停水停電等不合法手段的,甚至在拆遷過程中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值得提醒的是,當您的房屋需要被拆遷,與政府就補償金額或是其他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最好不要通過非法手段來抗拒執行,而是要通過一種合理的適當的方式進行溝通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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