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一房二賣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對于一房兩賣問題的處理,其法律依據主要為《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釋》以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一房兩賣一些基本的規定是:一房兩賣的兩份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在均為有效且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履行在先簽訂的合同,后簽訂的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如果一方買受人已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于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因此,關于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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