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圍繞彩禮爭議話題持續不斷,主要原因是當下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的彩禮,讓很多家庭負擔不起。現實生活中因為彩禮鬧離婚的大有人在,不過一般都是結婚不成或者結了婚沒多久又離婚的,然后男方要求女方償還彩禮,協商不成,最后走上法庭。而女方嫁出去后,要求母親返還彩禮的人不多見,比如下面這個案例。
郎女士在出嫁前,母親張女士根據當地結婚嫁娶的風俗習慣,收取男方彩禮錢12萬元,同時也給郎女士置辦了同等水平的嫁妝,給他們舉辦了回門宴。結婚后,郎女士生活拮據,經濟困難,郎女士就要求母親把當時收取男方的12萬彩禮錢還給自己,說這個錢一直在母親手里只是自己交給母親保管的,兩人意見不合鬧到法院。
問題:母親要把12萬的彩禮給郎女士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本案中,郎女士的母親收取12萬元,是男方按照當地婚嫁風俗通過介紹人給付女方家的彩禮,一般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女方收受的彩禮主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由女方家庭用于辦理婚宴、置辦嫁妝等,彩禮在沒有轉化為女方財產前,并不必然成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另外,郎女士和母親共同生活多年,結婚時母親為郎女士操持婚禮,婚后生活困難母親也多次進行幫助,事實上收到的彩禮也絕大部分用在了郎女士的生活,郎女士主張彩禮錢只是由母親保管,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保管合同關系,法院一般不會予以認可。
雖然我國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女方如果借婚姻索取男方財物,男方可以主張返還,但是郎女士作為女兒要求母親返還彩禮,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綜合以上觀點,法院沒有支持郎女士的訴求,母親無需再給郎女士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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