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12月12日北京市區企業局作出《不二家工業園區批復》同意鎮政府的工業園區的規劃方 案。2003年3月5日某公司與該鎮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約定租賃園區中的土地自2003年3 月5日至2053年2月4日止,共50年。
2018年7月30日,鎮政府作出《補償方案》載明,為維護該鎮集 體產業試點項目騰退工作順利進行作出補償,在《騰退公告》載明的日期內騰退房屋。《公告》中 表明,當事人應在3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接受調查,逾期的視為放棄申辯,陳述的權利。
2019年8月12 日,鎮政府作出《催告書》要求3日內履行義務,3日后做出《強拆決定書》某公司對鎮政府作出的 《限拆決定書》和《強拆決定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8月22日至26日,鎮政府對某公 司位于房內的建筑物和機器設備強制進行拆除、拆卸。某公司對鎮政府作出的《限拆決定書》和《 強拆決定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8月22日至26日,鎮政府對該公司位于村內建筑物和 機器設備強制進行拆除、拆卸。
該公司找到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請求法院確認鎮人民政府對其位于工業園區內的房屋及屋內機器設備等地上物進行強制 拆除、拆卸的行為違法。
勝訴過程
劉建華律師作為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認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的規定,行政機關對 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 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以書 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催促其履行義務。
經催告,當 事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催告書和強制拆除 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應當提前五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 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宋莊鎮政府于2019年8月8日作出《限拆決定書》后,某公司在法定期間內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鎮政府在訴訟期間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法院認可了劉建華律師的建議,確認鎮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對某公司位于工業園區內的用房 及屋內機器設備等地上物進行強制拆除、拆卸的行為違法。
法律依據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于違法的建筑物、構 筑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 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 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催促其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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