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有:“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為何發展到今天,這句話不再適用了呢?現在的兄弟姐妹,為了父母的名下的房產,往往爭得不可開交,比如下面的兩個兄弟。
十幾年前,田女士使用自己和已故丈夫兩人的工齡購買了單位的一套公房,田女士支付了全款,房子也登記在自己名下。田女士有兩個兒子,如今她想把房子贈給大兒子,小兒子不同意了,他覺得,母親買房時使用了父親的工齡,房子就不該是母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母親一人說了算。
那么,這套房子的所有權該規田女士嗎?田女士有權處置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享有,死亡時終止,雖然田女士在購房時使用了配偶的工齡,但是配偶在田女士簽訂購房合同以及取得房產證之前就已經死亡,已經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所以不能再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房子并不是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購房時使用的已故配偶的工齡優惠部分,僅僅屬于已故配偶的財產性權益,對這部分小兒子可以另行主張權益,在實踐中一般是按照特定的計算方式對他做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并不足以改變房屋產權歸屬的認定,田女士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房屋。
法律鏈接
《民法總則》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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