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寧先生想對自己的房屋進行一番裝修,住在同一小區的楊先生介紹了周工頭與寧先生取得了聯系。
周工頭聲稱自己是某裝修公司的項目經理,只要寧先生出50000元人民幣,就可以以全包的形式,對涉案房屋實施裝修。
價格談攏后,2020年9月21日寧先生通過微信向周工頭支付裝修款25000元,2020年10月10日寧先生通過微信向周工頭支付裝修款22000元,共計47000元:后周工頭組織工人對寧先生的房屋進行前期拆除工作。
2020年10月17日,因周工頭個人的原因撤離,寧先生因周工頭的中途撤離,需再找裝修公司和家具家電,為此又支出5萬元余元,加上先期支付給原告的47000元,與周工頭商訂的原裝修款51500元相比,多支出5萬余,給寧先生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極大不便和精神傷害。
經寧先生催要核對周工頭工作量,周工頭承認欠寧先生干活預付款35000元,周工頭書寫承諾“...欠干活款,從后期干活中給,并求你們諒解…”,后寧先生多次催要,周工頭以各種理由推諉,至今未返還。
無奈之下,寧先生委托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的畢山丁律師,將周先生告上法庭。
京云律師風采
畢律師梳理案件進程后,發現解決此階段問題的關鍵就在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僅憑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證明是否達成了協議約定。根據這樣的邏輯,畢律師整理出相關證據,作出了維權方案,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法庭上,畢律師指出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雖寧先生未能提交書面合同,但依據寧先生提供的微信溝通記錄、微信支付憑證以及周工頭書寫的書面材料可以表明寧先生與周工頭已經就裝飾裝修房屋事項達成了協議約定。寧先生向周工頭支付了部分裝修款項,但周工頭未到庭向法庭舉證說明其提供裝修服務的情況。
故寧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畢山丁律師的代理意見,因寧先生支付了裝修款,周工頭未履行相應義務而中途撤場,故法院判決周工頭向寧先生返還已收款項40000元,同時解除雙方裝飾裝修的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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