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通常情況下家屬需要先與醫院協商解決方案。但在現實中,有些醫院為了逃避責任,拒不承認醫療事故的事實;或者提出的解決方案無法彌補患者的實際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患者及家屬可以考慮通過其他方式來進行維權。
京云律師說法
一、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后,患者及家屬如果想通過行政渠道來維權,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這里所說的衛生行政部門,一般指的是當地的衛健委。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1、管轄范圍
想要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介入處理,大家可以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如果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比如,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是在北京市朝陽區,那么大家可以向朝陽區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行政處理的步驟
(1)保存相關病例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等。
(2)對醫療事故案件經過的說明。由患者或其家屬提供一份詳盡的自述材料,對患者就診情況和其認為院方診療行為存在的過錯予以說明。
(3)患者或其家屬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相關部門咨詢。經過咨詢若發現病案中存在疑問,即可申請進行“醫療技術咨詢初步分析”。
(4)當初步分析結果基本確定醫方存在醫療問題時,當事人便可申請進入醫療技術咨詢細化分析程序,出具《醫療技術咨詢細化分析意見書》;如果初評結果確定醫方無過錯,將不再建議您申請進行細化分析。
(5)當細化分析認定醫方存在問題有相應責任時,即可接受您的委托進入糾紛調解程序。
3、注意事項
在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前,大家還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2)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3)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患者或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4)如果衛生行政部門怠于履職,患者及家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1】
陳某在某醫院就醫期間發生手術事故,造成嚴重殘疾。隨后陳某向醫院所在地市衛健委提交處理申請,但衛健委遲遲未對陳某就此次醫療事故作出回應。溝通無果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衛健委作出行政行為。
【京云律師說法】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雖不直接受理當事人提起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但有權對特定情形下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進行處理。
本案中,陳某向市衛健委提交的申請實質上是要求被告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處理。根據上述規定,陳某應向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因此,即使市衛健委認為陳某申請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應不予受理,也應書面通知陳某并說明理由。
本案也提醒我們,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應該向具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提交申請。但具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然不履職,當事人也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職能。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醫療事故發生以后,患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提出民事賠償。
1、法院會根據患者與醫院之間有沒有達到以下條件來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1)患者與醫院之間是不是存在著治療關系;
(2)醫院對患者進行的醫療行為是不是屬于違法和違規行為;
(3)醫院對患者造成了怎樣的人身損害;
(4)醫院對患者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與造成患者的人身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5)因醫院對患者的治療導致患者出現了經濟損失;
(6)由患者方或醫院方提出的起訴時間是不是在國家規定的訴訟時間范圍內。
2、準備相關材料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患者及家屬應該向法院遞交準確而又詳細的材料以及證據,這些材料和證據包括了患者所有的就診資料,也就是患者的醫藥費詳細清單、患者的住院病史、患者的門診和急診患者詳情單、患者的各項檢驗記錄、患者在醫院中的護理證明、患者因為醫療事故導致的誤工證明、患者的住宿費收據。
若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了傷殘行為的話,還需要提供傷殘用具證明、撫養證明等,如果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話則需要提供喪葬費證明以及相關親屬關系的證明。
3、為了防止患者和醫院對事故的證據采用篡改或銷毀等手段,法院會對事故中的證據進行審查和鑒定。
如果醫療事故中醫院對患者在精神方面造成了損傷,導致患者神志不清情況的話,當事人應該在訴訟時由律師向法院提出患者精神行為能力損傷的司法鑒定并提供相應的鑒定材料,法院會在確定了所有醫療證據屬實的情況下,根據患者實際人生損害情況要求醫院對患者進行一定經濟范圍的賠償。
4、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有異議的話,可以在擁有了新的足夠推翻一審判決的證據下,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天之內繼續提起上訴。
【案例2】
當事人A因“左脛腓骨骨折”在B醫院住院治療。該醫院為A進行了左脛腓骨切開復位左脛鋼板螺釘內固定術,術后一周A出院。但在隨后的兩年多時間內,A接連出現左小腿皮膚感染、左脛骨骨髓炎等問題,同時輾轉多家醫院進行治療依然沒有好轉。
【京云律師說法】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A左脛腓骨骨折后骨髓炎形成,評定為八級傷殘;左足內翻畸形、踝關節僵硬,功能喪失,評定為八級傷殘。
后又經某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B醫院為A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具體表現:術前及術中未進行預防性抗生素用藥,預防感染。第二次入院血液檢查提示感染,左小腿手術傷口感染重,醫方對其病情未引起足夠重視,未積極進行細菌培養及藥敏試驗,針對性使用抗生素。
《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B醫院存在的過錯與A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相關鑒定結果,醫方過錯原因力為主要原因,過錯參與度為60-75%。最后,法院酌情判定B醫院賠償A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共計33萬余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
京云律師小結
發生醫療事故與醫院協商無果時,最常見的維權途徑就是前文中提到的兩種方式。但由于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要經歷專業醫療機構的鑒定以及相對較為繁瑣的維權程序,因此遇到此類糾紛還是建議當事人及家屬最好請律師介入處理,從而在固定證據、維權程序、溝通談判等方面獲得專業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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