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結婚遇到了拆遷,可謂是雙喜臨門。趕在簽拆遷協議之前,先領了結婚證。本想著婚后白頭偕老,不料生活總有意外發生,那么夫妻雙方離婚了,拆遷安置房該怎么分呢?
近日,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欄目組,接到觀眾杜女士的咨詢電話。她跟丈夫結婚的時候,正好趕上丈夫的宅基地拆遷,兩個人領完了證,再跟開發商簽的拆遷協議。
后來拆遷部門給夫妻倆安置了一套房子,登記在了丈夫名下?,F在杜女士打算和丈夫離婚,她想咨詢一下,他們先結婚后簽署拆遷協議,這種情況下,房子是不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呢?房子有沒有她的份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如果說被拆遷房屋是杜女士的丈夫結婚前所建,杜女士并沒有參與到這套房屋的添附或者擴建翻建,也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對安置房屋不存在任何貢獻,那么這套房子就屬于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現在房屋因為拆遷取得了被安置房屋的產權,這是原房屋所有權的轉換形式,并不改變所有權的歸屬,因此房子不屬于杜女士和丈夫的共同財產范疇,杜女士無法分割份額。
但是如果說房屋在拆遷過程中,杜女士對安置補償作出了一定貢獻,比如說根據拆遷政策,杜女士是被安置人口,因此補償的面積有了一定增加,那么杜女士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分割這部分利益,要求丈夫進行折價補償。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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