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下面,針對這個誤區,通過咨詢或辦理過的案件進行說明。
當事人李某在咨詢時與律師間的對話記錄:
“李某:起訴狀怎么寫,需要準備什么材料,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律師:您詳細說下案情。
李某:我的案子很簡單,有個人欠我20萬塊錢,打了借條,一直拖著不還。
律師:借條怎么寫的?您當初是怎么把錢借給他的?現金還是轉賬?有證人或者轉賬記錄嗎?
李某:借條寫明了他借我20萬塊錢,沒有轉賬記錄,一共20萬,有的是直接給他的現金,有的是我幫他買東西墊付的錢,還有其他一些,反正他總共欠我20萬。
律師:那您有證據或者證人嗎?
李某:沒有,什么都沒有,但是有借條啊,借條是他簽過字的,有這個不就行了嗎?”
律師提醒他借款糾紛中,不僅要有借條,還要有借款支付憑證證明借款發生的事實。
但當事人完全不理會我的提醒,可能他覺得我是律師,故意給他夸大難度讓他進行委托。
最后,他又問了一些關于立案要注意的問題就掛了電話。
就此再分享個代理的一件與上述李某情況類似的真實案例。
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張律師代理的民間借貸案。
曹某訴稱,他與鐘某(張律師委托人)系朋友關系,因仲某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分兩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幣93萬元,于鐘某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條,并口頭約定2個月歸還,不計利息。
之后,鐘某共償還了20萬元本金,剩余欠款經曹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由被告償還93萬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頭約定的月利率2%計算。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鐘某向曹某出具了一張借條。
載明:“今借曹某人民幣玖拾叁萬元整(930000元) 借款人鐘某 ”。
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曹某自認鐘某已經償還了20萬元借款本金。
曹某陳述鐘某借款用于房子裝修和從事海鮮生意。
張律師根據鐘某的陳述詳細了解了整個案件過程,并搜集相應的法律條文的支持,庭上張律師辯稱沒有實際發生借款,其所付的20萬元實為曹某向參賭人員收回的部分欠款。
張律師根據相關法律依據稱原告均無法說明其大額借款來源,并無法提供相關的銀行交易流水明細。
鐘某在庭后向法院申請了兩位證人作證,以證明與曹某之間未發生實際借款,訴爭的款項實為解決其所經營的麻將館糾紛,被迫出具的借條。
張律師依據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辯稱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出借人要證明民間借貸合同成立與生效,除了應提供借條這一直接證據外,還要證明其確已支付了借款,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做出合理說明,并有兩位證人輔助證實。
法院最后以曹某僅以鐘某出具的一張借條主張與鐘某存在大額的借貸法律關系,證據不足,駁回了曹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生活中好多類似李某的情況,自認為借條有了,就一定勝訴,這種觀點實在不可取,另外借款需謹慎、證據需保全,以免后期發生糾紛對自己不利。
建議:要認定大額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雙方借款的意向所在,即借條或者借款合同,還要有付款的證據。
在進行較大數額借款時,雙方最好寫明借據借條,合同或借款協議內容要盡量完善,付款時采用錄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證據,或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以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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