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消防員出動的時候往往是遇到緊急甚至人命關天的情況,需要立即救援,我們應該對他們給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可偏偏有人不僅不理解,更有甚者,為表不滿竟會朝消防員丟東西發泄情緒。
近日,江西南昌,消防員凌晨出警救援,六樓住戶嫌棄電鋸聲音太吵,一頓喊叫后,還從六樓扔下一升裝飲料瓶,救援人員險被砸中。
鑒于高空拋物行為過于危險,消防員立即報警,稍后隨同民警上樓溝通,男子不斷狡辯,為自己的行為找借口,救援人員說明其中利害關系,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事件發生后,有網友表示僅是對該男子批評教育太輕了,高空拋物已經入刑,應該讓這個男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那么,從法律上如何評價這名男子的行為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這名男子太不把別人的生命當回事了!這種行為不僅可憎可恨,更是屬于違法行為,我國已經把高空拋物行為明確入刑,故意從高空中拋棄物品,情節嚴重的,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王興華律師表示:另外在這個事件中,消防救援人員實施救援行動是其法定的職責,消防員半夜出動也是因為救援行動刻不容緩,分秒必爭,公民阻礙消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要按照《消防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王興華律師在此也提醒大家:高空拋物不可取,阻礙救援行動更是違法,生命大于一切,尊重生命是基本底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二、5、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消防法》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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