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所謂違法建筑,是指沒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的規定。
違章建筑的情形有什么?
相信大家對違章建筑有一定的了解,違章建筑,顧名思義,這樣的建筑是違反行政法規的,或者是違反法律的。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動工建成的房屋以及設施。這樣建成的房屋或者是建筑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并且對于此類建筑,還要強制拆除。那么違章建筑的情形有什么?
違章建筑的定義
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筑的情形簡介
建筑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1]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⑷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筑物和構筑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盡科學,其并沒有指明“違章建筑”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后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違章建筑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建造而成的房屋或者是一些其他建筑設施,這樣完成的項目是沒有fa率依據的。違章的建筑包括擅自的改變了建筑的使用性質,或者是擅自的改了變了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工程規劃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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