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買期房,就是為了圖便宜,沒想到樓盤開工后,開發商卻以漲價為由強迫購房人退房,遇到這樣的不平之事,作為弱勢群體,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解答了觀眾的難題。
觀眾曹女士咨詢一個房產的事,15年前,也就是2017年,曹女士在外地投資了一套期房,價格不貴,每平米1000元,總房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后來開發商一直沒辦下來土地證,工程遲遲沒開工。
直到最近,曹女士接到了開發商的電話,說工程開工了,只不過房子漲價了,每平米不止1000元了,曹女士不愿意加錢,那開發商就把之前已經交付的八萬元退給曹女士,強行要求她退房。
曹女士說對方太不誠信了,現在有什么維權的辦法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首先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是有效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曹女士起訴前,如果開發商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滿足售房條件的,開發商就必須要按照合同約定把房出售給曹女士。
而關于房屋的單價問題,雙方各執一詞,關于每平1000元的房價,是十幾年前的市場價,確實與目前房地產市場行情相差巨大,但是從曹女士的角度來說,自己已經履行大部分的付款義務,已付房款部分對應的房價上漲產生的溢價應該歸自己所有。
所以,法院一般會根據公平原則,認定曹女士當年支付的款項對應的比例為已支付的購房款比例,剩余未支付的20%的房款可以參考房屋的備案價格向開發商補足,這樣對雙方都是相對公平合理的。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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