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由于不是專業法律人士,往往會發生一些似是而非的錯誤。
比如“無償轉讓”是否就一定屬于“贈與”?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而無償轉讓是不以獲利為目的,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包括財產、物品和各種權利。
無償轉讓不一定要經過法律程序完成,這兩者之間并不等同。
案情簡介
唐系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馬系公司股東及員工。
唐、馬與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三方協議,該協議中約定,無論何種原因若馬從公司離職,其必須將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無償轉讓給唐,其中,若被馬自認繳增資之日起至從公司離職時工作滿3年不滿4年,須無償轉讓45萬元股份。
三年后的某天,馬從公司離職,但并未無償轉讓45萬元股份,馬主張此系贈與可以撤銷,且公司章程約定“自然人股東必須是本公司的在職職工,離職時其股份由最大股東按其原購買值收購。”
因此,不應無償轉讓。
無償轉讓的協議內容是否屬于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單務性、實踐性應當是贈與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根本標志。
但就本案而言,涉案合同的簽訂并非基于贈與目的,也無贈與的意思表示,涉案合同中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有約定,其中對分紅轉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價格所作出的與工作年限相掛鉤的相關約定,屬于對股份轉讓價格作出的附條件約定,而并非是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與之一并轉讓的還包括相應的股東義務以及企業經營中的其他責任,該股份轉讓有別于單務性的贈與,并不符合上述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其性質應為買賣合同。
故馬主張贈與可以撤銷的說法無法律依據。
公司章程是否影響協議約定?
本案中,公司章程內容“自然人股東必須是本公司的在職職工,離職時其股份由最大股東按其原購買值收購。”
應是指在達到買賣雙方所約定股份轉讓條件下的股份轉讓價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是合同當事人對股份轉讓價格所達成約定的一種表述方式,屬于合同約定的內容,與否與本案協議內容不存在關聯。
因此,馬、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該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馬離職則應按照上述合同書的約定,無償將45萬元股份轉讓給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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