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未經合法認定,就以“違建”為由拆除房屋。
2022-11-07 閱讀:847 京云律師
一般來說,收到限期責令拆除通知書,則意味著被拆除房屋是違章建筑。該通知書要求行政相對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拆除,則行政機關有強制拆除的權力。那么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否可訴呢,主要判斷標準為該行為是否為過程性行為、對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明顯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從而認定其是否具有可訴性。
趙先生是某村村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2017年,當地綜合執法局以該房屋是違法建筑為由,向趙先生作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趙先生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趙先生認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造的,并且在這里居住這么多年,沒有任何單位說過這個房子是違法建筑。而且當地執法局作出這個決定的時候,也沒有及時通知自己。趙先生不滿政府的決定,找到京云律師尋求幫助。
京云律師作為趙先生的代理人,了解案情后立即調查、收集證據,幫助趙先生撰寫起訴書并提供代理意見。
法庭上,京云律師稱:2017年12月9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調查核實程序的情況下,且原告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對原告作出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并送交原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其作出的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支持原告訴求。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綜合執法責令改正通知書。
被告辯稱:原告在訴狀中所述的涉案建筑物未取得相應的建設規劃審批手續,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屬于違法建設。被告依法向其下達綜合執法責令改正通知書,屬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為此,雙方向法庭上提供了自己的證據并進行質證。京云律師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是趙偉,并不是趙先生。被告錯列當事人姓名。最終法院查明,原告趙先生提交1991年12月24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為趙偉。被告綜合執法局作出綜合執法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的主體對象為原告,明顯錯誤。
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部分觀點,判決撤銷被告綜合執法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拆違代拆遷”是比較常見的拆遷套路,此種套路對于哪些無證房屋尤其好用,很多被征收人都以為無證就是違建。但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都是因歷史原因導致的無證,但行政機關以此為由來認定被征收人房屋屬于違建,逼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因此,被征收人遇到“拆違代拆遷”的情形,要積極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涉及的也就復雜,建議遇到拆遷時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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