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8年前再婚,再婚丈夫帶有成年的兩個孩子。去年趙女士的丈夫去世,留下諸多遺產,有房子、存款等,兩個繼子女起草了遺產分割協議找到趙女士簽字,約定三人各分遺產的1/3。
根據約定分割遺產后,有一次經朋友提醒,趙女士才意識到丈夫留下的遺產有一部分應該是屬于她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她不應該只分的1/3,而當初自己不懂法所以才草率簽字。現在她想問,這份協議她可以撤銷重新簽訂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是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確定的,現實中也常有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們簽訂分家協議的情況。
本案中,爭議焦點為趙女士和繼子女簽訂的協議是否會因為趙女士不懂法造成了對自己不利的后果而予以變更撤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或者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綜觀上述協議,趙女士與繼子女簽訂的分割協議對權利義務的約定基本是對等的,也無法證實繼子女當時在財產控制或者其他方面有優勢地位,無法證實趙女士欠缺一般生活經驗等劣勢因素,且趙女士對丈夫所遺留的財產情況應當是知情的,所以這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七十一條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第七十二條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