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休息的港灣,房子是家的保障,在外奔波了一天,回到家中,誰都想有個舒適的小窩,安防自己疲憊的心靈,這個時候,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十分重要,然而房子選的不好,不僅安放不好心靈,反而身心更累,比如孟先生。
觀眾孟先生去年入住了新房,可到了冬天他才發現,家里天天不知道哪來的轟隆隆的聲音,經過調查才發現,聲音來自地下二層的供暖泵,這供暖設備一工作就會發出巨大聲響,孟先生一家苦不堪言。孟先生找人來鑒定,噪音確實已經超標,于是他找到開發商要求退房,可開發商表示設備供暖公司安裝的,跟他們無關。現在孟先生該怎么辦?出了這種問題該找誰,能不能退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首先,開發商沒有盡到足夠的告知義務,對于房屋下層安置了供暖泵這種對業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內容,開發商應該以明示、常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業主,即使合同中可能提示過房子周圍會有相關的配套設施設備,但是孟先生做為購房者,如果不是在冬天實地看房,即使了解房屋周圍環境,也不能預見或知曉未來的供暖期會發生噪聲污染。
其次,雖然供暖泵是供暖公司安裝,但是開發商對其開發建設的住宅及配套設施負有保障責任,將地下二層留作供暖泵的放置地,沒有考慮到距離供暖泵過近的房屋所受到的影響。供暖泵做為穩定的噪聲源,產生的噪聲會長期持續存在,會直接影響孟先生對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身體健康,且短期內無法改善,導致孟先生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所以孟先生可以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開發商退還房款。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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