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動!老人湊1.5萬零錢替去世兒子還債,債主:不用再湊,剩下的可不還!
2022-11-08 閱讀:958 京云律師
感動!老人湊1.5萬零錢替去世兒子還債,債主:不用再湊,剩下的可不還!
誠信一直是我國的傳統美德,近日,一則老人湊1.5萬零錢替去世兒子還債的熱搜引起大家關注,老人和債主的行為讓廣大網友為之動容。
11月4日,陜西榆林,清澗縣6旬老人白應某拿著五角、一元等面額現金,到法院替病逝的兒子白新某還錢。2014年,白新某向高某借款6萬,父親白應某為擔保人,還款3萬后再未償還。雙方產生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白新某需還剩余借款,擔保人連帶還款責任。但父子兩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不料白應某湊了1.5萬,要替兒子還錢。高某表示,這次收下了,老人不用再湊錢,剩下的不要了。
老人這種信守承諾的行為感動了許多網友,大家表示:“債主仁義!老人也是有骨氣,既誠信又有擔當。”但是,這事也提醒了大家,為他人做擔保需要謹慎,那么,擔保有什么類型,以及擔保人的義務有哪些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擔保人的義務就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就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這種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的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為一般保證,如果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兩者的區別在于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要先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否則擔保人可以拒絕償還債務,而連帶保證是只要債務到了清償期,債權人就有權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
王興華律師表示:在這也提醒大家,在實踐中要注意擔保的類型和責任,不要輕易為他人做擔保。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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