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承包地位于貴州省畢節市某村,自1982年開始,他就在這片承包地進行耕種。后來,該承包地所在位置被某煤炭公司納入開礦項目的占地范圍之內。因雙方就征地事宜尚未協商一致,孫先生未獲得補償。為了維權,孫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以該案土地權屬不清,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作出2058號裁定書,駁回了孫先生的起訴。
孫先生本想守護住自己多年耕種的土地,奈何隨著被駁回的起訴只能偃旗息鼓。隨后,重新振作的孫先生咨詢了京云律師,并在律師的建議下于3月21日向縣政府發出土地確權申請。然而,縣政府于3月23日收到孫先生申請一直未給予答復。
為了討回公道,孫先生再次聯系京云專業拆遷律師幫自己維權。京云律師根據案情,一眼就看出縣政府至今未對孫先生土地確權申請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違法。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后,迅速啟動了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1、確認被告就原告提出土地確權申請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庭審中,被告縣政府答辯稱:被告到現在都未收到原告的土地確權申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京云律師指出:
首先,原告提交的單號為x的快遞單查詢記錄為3月23日投遞并簽收,簽收人:他人收。但原告于3月21日郵寄時已在該快遞單上載明收件人為縣政府縣長,地址為縣政府大樓,文件資料為孫先生關于對土地權屬進行裁決的申請及證據材料。根據常理及郵遞習慣,可以認定被告縣政府于3月23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土地確權申請。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之規定,被告縣政府應當對原告孫先生申請作出處理決定,但其至今未對原告申請作出處理,其不作為違法。被告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經過庭審質證、法庭辯論,法院最終采納京云拆遷律師部分意見,判決:責令被告縣政府對原告土地確權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京云律師溫馨提示:維權之路并非一帆風順,對于征收當事人來說,往往因為缺乏法律知識導致自己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想要維權卻無從下手。故如遇類似情況,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及時獲取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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