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落在哪,家就在哪,家在哪感情就在哪,對于李先生來說,他對自己生活了幾十年的村子有很深厚的感情,平時,李先生在村里為人和善,幾乎沒和人紅過臉,可是,究竟是什么樣的事情?讓不輕易動怒的李先生最終選擇了訴訟這條路?
原來,李先生村里拆遷,在和村委會協商了相關拆遷補償條款以后,李先生于2010年簽署了拆遷協議,據李先生所說,村里的拆遷項目屬于50個重點村,拆遷項目當時叫做掛賬村,也就是說,按照相關的拆遷政策,每個村民可以獲得50平米的拆遷安置份額,李先生家有五口人,結果給了四口人的份額,還差一個人的房子平米數沒有給。
過去十年,李先生一直為此事耿耿于懷,而村委會一直拖延,不按合同承諾給自己和外孫相應的拆遷安置份額,究其原因,村委會認為外孫的出生年月不符合安置政策,村委會說是出生日期不符合,李先生認為,外孫雖然是在2010年之后出生的,但是拆遷項目實際上直到2018年,才正式開始,那么外孫作為村民,理應有拆遷份額。
但是村委會卻始終不認同李先生的意見,2020年,李先生將村委會起訴到法院,要求村委會執行房屋回遷安置義務,補足111.4242平方米的住房面積,雖然最終李先生勝訴了,但令他沒想到的是,贏了官司依然沒有要到屬于自己的房子。
為此,李先生來到了北京衛視《律師幫幫忙》欄目組尋求幫助,欄目組邀請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現場為李先生指點迷津。
通過與李先生溝通,王興華律師指出,房屋性質問題恰恰有可能是李先生勝訴之后卻難以執行的重要原因,認購協議上的房子未來如果辦理產權登記有困難,甚至根本不能辦理產權證,那么這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帶來不小的困難。
王興華律師談到,這個判決能不能很好的履行,關鍵在法律上有沒有履行的障礙。如果說這些房屋都可以辦證,那么判決雖然有艱難的地方,或者需要一定的曲折程序,最終能夠執行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另外一個是這些房子的建設用地,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不是有相關的手續都需要向國土規劃和建委去調查。
房屋如果不能辦理房本,就算李先生勝訴了,法院也難以執行,而要調查清楚事實的真相,還需要通過律師向國土規劃和建委去調取更多有用信息,當然,在厘清這些拆遷帶來的基本法律關系以后,王興華律師耐心分析了李先生和村委持續矛盾的根源所在,那就是李先生外孫的出生日期到底影響不影響拆遷的利益分配。
據李先生介紹,拆遷是2010年拆的,外孫是2010年出生,回遷是2018年5月份回遷,外孫出生在拆遷之中。
按照王興華律師的分析,外孫雖然晚于拆遷項目開始的時間出生,但是其擁有村民身份,實際上也是有可能被安置的,李先生對此表示,村委會不認可外孫的未拆遷安置人的身份,還告訴自己回遷的房不夠了,但實際上經過李先生的多方打聽,村委會手里還是有房的,而且那樓先拆遷后蓋的,然后這平米數肯定夠,剩余三十多套房子。最后經過法律訴訟,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訴求,雖然李先生最終勝訴,但執行出現了問題。
王興華律師分析,過了這么長時間,如果執行出現困難,很可能是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判決不具體,不明確,判決的主文說生效后三日之內,按照補償協議和補助和獎勵確認單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房屋的回遷安置義務。那么這就有一個問題,判決主文是屬于引用主文,不是說自己說出來的,比如說現于幾日之內給誰一套房子,這就是另外一個問題出現了,這個協議不是很明確,如果明確就按照協議執行,那么這個判決里有一個認購協議,里面有單元和房號,但是還有一個沒有具體的信息。
王興華律師談到,法院肯定是考慮到執行困難,本來就簽訂了兩份協議,你用的是哪個協議,這就是說給了他一定的借口,當然總體上認為判決的法官是本著司法文明的角度,能給百姓解決多少問題,在法官力所范圍內解決問題,執行法官這一塊,一個是可以進行協調,看看能不能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王興華律師認為這是本著給老百姓解決問題的一個角度,還是要積極的進行斡旋和調解。
在具體方法上,王興華律師建議李先生可以讓執行法官是出具法院的執行裁定,進一步采取司法措施,裁定村委會分配具體房屋過戶給村民,然后再通過一個補充裁定,把原來的不具體不明確的東西給明確具體化。
當然,由于履行拆遷協議已經經過三年,如果村委會的房子全部分配完了,李先生的勝訴判決如果無法履行,李先生也可以另行起訴村委會對我們損失進行賠償或者補償,就是說即使給不了房子,可以用其它的一些財務,比如現金價值來抵扣。
經過王興華律師一番分析后,李先生問題得到了滿意的答復,最后也希望李先生多與執行法官和村委會溝通,爭取到自己應該拿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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