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的徐先生,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了大半輩子,但平靜的生活被2015年的一紙征收決定打破了。徐先生是個農民,也一直認為自己居住的是農村地區。
但征收決定上卻寫自己的房子是國有土地,這一點他反復向區政府征收方求證,但是征收方含含糊糊的總是糊弄他,這還僅僅是其一。
最重要的問題是給予的補償非常低,根本就不能再購買同樣面積的樓房。帶著種種疑問,徐先生開始向專業律師求助。經過多方咨詢,最終選擇了在征地拆遷方面最為專業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承辦過程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接到代理后選派張友伶律師和杜偉律師承辦此案件。
兩位拆遷專家接到此案之后,看到淮安區政府下發的一系列公告、方案,敏銳地發現其中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發現潛在的問題后,兩位拆遷律師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系列的調查取證工作。當證據陸續反饋回來,果然印證了當時律師的判斷。
拿到證據后律師立馬啟動了針對淮安區政府征收決定的行政復議程序。復議作出了維持的決定。又立馬提起了針對征收決定的行政訴訟程序。2016年7月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徐先生訴淮安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和淮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一案。庭審中,我方發現,對方證據存在三個重大缺陷:
一、該地塊從未被征收為國有土地
我方提出證據證明徐先生所在地塊已經在2015年存在一個《村鎮建設用地批復》,其余的關于國土局、發改委、規劃局、住建委等有關部門應該批準的有關征收程序的前置性文件均答復不存在。這是本次征收程序的硬傷,也就是這塊地根本不是國有土地,怎么能用國有土地征收程序進行拆遷。
二、征收主體存在問題
本案件中,淮安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是淮安區住房和城 鄉建設局,而非淮安區征收辦。但是涉及征收公布的方案尤其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都是以淮安區征收辦的名義發布的。征收辦在行政位階上并沒有獨立的權責,它的身份只是政府內設辦公室,根本無權發布這些方案,所以這是明顯違法的。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假
《征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本案中淮安區政府提交的2015年9月22日做出的風險評估報告。但是卻在2016年9月29日進行的群眾座談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形成時間與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時間存在矛盾,說明淮安區政府并沒有審核這份報告。所以,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不符合規定。
四、補償問題
其實,拋開程序問題不說。作為被征收人最關心的還是補償是否合理。此次舊城改造項目的補償非常低,政府一邊打著征收名義顯示自己“名正言順”,另外一方面補償標準卻沒有遵循征收項目應有的補償標準,還是按照農村房屋的“畸低”補償。當然會引起被征收人的強烈不滿。
案件結果
基于以上四點重大問題,在經過庭審一番唇槍舌戰后。2016年10月低,江蘇省淮安市中院最終下達判決:
一、撤銷淮安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確認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政府做出的淮征決【2015】03 號房屋征收決定違法。
國家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根本目的是為了能夠加強對公民合法私有房產的保護,限制政府隨意動用公共權力剝奪公民的房產。這部條例雖然已經實施5年有余,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審慎對待公民私有財產意識上仍然嚴重缺乏,在如此重大的程序瑕疵存在情況下,竟然能夠公然進行房屋征收。目的就是不顧一切“壓低補償”。
當然,這些問題逃不過專業拆遷律師的“法眼”。通過本訴訟,我們的委托人見到了淮安區副區長和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人員,這個級別的人員是一般被拆遷人無論如何都不能隨便見到的。所以,贏得訴訟是我們訴訟的終極目的,但見到政府高級別官員同樣是進行此類訴訟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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