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兒戲,可有人偏偏動了歪腦筋,將婚姻作為一場“交易”,以婚姻為工具謀取不當利益,近日,北京房山法院處理了一起因假結婚而產生的糾紛。
梅女士為了孩子落戶北京,通過中間人介紹,花了70余萬元與北京房山的高先生簽訂“結婚落戶協議”,約定由高先生代辦孩子的戶口,辦成后兩人再離婚。梅女士給了高先生和中間人共計70余萬元。
婚結了,但戶口沒辦成,梅女士把高先生和中間人告上法院,要求退錢,房山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返還梅女士70余萬元。
那么,為了落戶而結婚,法律為什么不支持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行為無效。梅女士與高先生在結婚時不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僅為達到落戶北京的目的,這份合作協議違背了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守的道德準則。
如果法院確認這份協議有效,將給社會確立不良范例,其他有北京戶口的居民今后將有可能通過類似的方式幫助他人落戶,以獲取高額回報,這不利于戶籍的公平取得及規范管理,因此法院有必要對這種契約自由進行規制,梅女士與高先生簽訂的協議應屬無效。
王興華律師提醒大家:借假結婚落戶不可?。〔粌H最終達不到目的,而且還要承擔時間成本、利息損失、不確定的人身風險、錢款被轉移無法執行的后果等等。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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