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先生和前妻盧女士育有一子小歐,小歐五歲的時候,歐先生夫妻二人因為感情不合而離婚,還簽了離婚協議,約定由盧女士撫養孩子,為了方便孩子和前妻居住生活,歐先生便將自己的房子贈與小歐,并辦理了過戶。
可后來歐先生偶然得知自己無法生育,便帶著小歐去做了親子鑒定,發現小歐不是自己親生的。歐先生想找前妻要回自己的房子,前妻覺得房子已經過戶給小歐,而且這種贈與是履行撫養義務,屬于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
發現房屋贈與了非親生子女的,可以主張撤銷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歐先生可以撤銷對小歐房屋的贈與。
首先,雖然前妻的說法有一定道理,即我國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財產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因為贈與的房子已經過戶,歐先生無法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而且小歐做為受贈人也沒有嚴重侵害歐先生等法定情形,歐先生無法主張法定撤銷權。
但是我國民法典規定,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歐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重大誤解是指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等的錯誤認識,歐先生將房子贈與小歐是建立在認定對方是親生兒子這種特殊的親屬關系上的,在小歐與自己無血緣關系時,歐先生并無贈與的意思,且贈與外人房屋此舉會造成他較大的損失,歐先生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除此之外,歐先生可以向前妻主張撫養小歐的費用,如果給歐先生造成較大精神損害的,可以向前妻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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