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一起員工搶救超48小時后死亡,家屬起訴認定工傷的案件。郭女士在單位餐廳進食時突感身體不適,同事駕車送其就醫,兩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勞動保障部門認定郭女士突發疾病死亡時已超48小時,不予認定視同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搶救期間郭女士多項生命體征消失,48小時內已無救治可能。家屬在其無存活可能情況下不愿放棄搶救屬人之常情,郭女士死亡應視同工傷。對此,網友紛紛表示支持法院判決,這個判決公平又合理。
那么,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法院為何這樣判決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為工傷。這其中的“48小時”一般是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作為認定死亡時間的依據。但是,不能在任何時候都完全機械地以死亡證明書來認定職工的死亡時間,還應該結合職工搶救的病歷、治療單和病情等綜合認定。
王興華律師表示:
對于在48小時內經過醫療機構搶救但已確定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家屬堅持搶救,這屬于人之常情,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所以對于這種情況,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從法律規定的基本內涵和立法本意考慮,應當視同工傷。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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