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一名懷孕近7個月的女子被丈夫施暴的新聞登上熱搜。報道中稱該女子與丈夫未婚先孕,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生活6個月,期間,該名女子曾遭受丈夫多次毒打。為了不讓家里人擔心,該女子一直強忍著,但是這名男子不僅不知收斂,還在該女子懷孕7個月時,將她打到不能下地。
這名女子忍無可忍,告訴了娘家人,娘家人將該女子接回家中,臨上車時,該男子的家人給該女子一萬塊錢,而該女子表示與丈夫分開后打掉腹中的孩子,同時放話絕不原諒家暴男。
家暴屢禁不止,隔段時間,都會有一條有關家暴的新聞登上熱搜。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較為常見;而由于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離婚家庭雙方“離婚不離家”。
為保護這部分人群的權益,反家暴法在附則中特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因此,未婚同居的情況下遭遇暴力也同樣可以使用《反家庭暴力法》。
1、遭遇家庭暴力后,應當第一時間報警,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2、如果暴力行為構成人身傷害,可以通過行政治安處罰;如果構成犯罪,可以進行刑事處罰,即故意傷害罪;
3、可以尋求當地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的幫助。
家庭暴力如何取證呢?
1
證人證言。
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2
報警記錄。
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后,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
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
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
婦聯投訴記錄。
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
居委會證明。
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
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
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
錄音證據。
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8
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
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9
相關照片。
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支持這位女子及時止損,對于這種男人來說,往往江山易改,本性難移,離開是最好的選擇,不要回頭,希望該女子快速走出這段婚姻的陰影,早日覓得良人,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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