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貴陽市張女士的房屋遭遇強制拆除,張女士認為相關部門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額損失,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自己并不了解。幾經咨詢,張女士選擇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維權。京云律所的羅紅律師、馮文春律師代理該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案勝訴。
張女士是貴陽市花溪區某村村民。2013年6月,張女士與前夫陳先生在貴陽市花溪區某村修建兩層房屋一棟。2018年6月24日,上述房屋被強制拆除,張女士報警處理未果。張女士對此感到氣憤又無奈,委托京云律所的羅紅律師、馮文春律師代理其訴訟。
京云律師風采
京云律所羅紅律師、馮文春律師以確認街道辦事處強拆行為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作為被告的街道辦事處辯稱:
被上訴人在案涉房屋拆除當日已經報警,其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同村案外人訴上訴人強拆行為違法案也經人民法院確認,被上訴人早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拆除房屋的主體,其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即使案涉房屋為被上訴人修建,但其并未經過申請獲得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其私建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系應拆除的違法建筑。
京云律師對此作出反駁,指出:
首先,張女士在起訴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不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案件中,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提供了被告貴筑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實貴筑街道辦事處拆除了陳先生房屋,而陳先生與張女士原系夫妻關系,離婚時已將涉案房屋的使用權明確給予張女士。因此,張女士具有本案原告資格。
其次,對于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必須要有法律授權享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實施。實施強制拆除前,行政機關應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予以公告;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被處罰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筑行政處罰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后,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未授權街道辦事處有直接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權利。
現貴筑街道辦事處所實施的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缺少作為強制拆除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未經公告程序,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定職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屬超越職權。鑒于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屬于事實行為,并無可撤銷內容,請求法院依法應確認違法。
一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后,認可了京云律師羅紅、馮文春的意見,判決確認貴筑街道辦事處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宣判后,貴筑街道辦事處不服,向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京云律師用自己過硬的專業能力,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和政策文件,并從繁雜的調查資料中抽絲剝繭,找到關鍵事實和證據,在法庭上進行了無懈可擊的辯論,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貴筑街道辦事處的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京云律所成功幫助張女士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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