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楊某與北京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房屋開辦幼兒園,約定租期20年。
租賃合同里同時約定:一方單方終止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并以1個月房租為標準支付對方違約金。
8年后,公司突然通知楊某要與其解除合同,讓他盡快搬走。
楊某認為租賃合同正在正常履行中,公司突然解除合同不合法,遂回復公司拒絕搬走。
但是沒想到楊某口頭拒絕公司之后沒幾天,就接到了公司發來的律師函。
律師函的內容是公司要與楊某解除合同,并且同意支付1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限楊某收到通知后10日內處理完此事,否則就起訴楊某。
楊某收到律師函后傻眼了,不知道律師函說的是否合法。
查看了自己簽訂的合同,里面確實有約定:一方單方終止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并以1個月房租為標準支付對方違約金。
但是開辦的幼兒園正在經營中,突然搬走,涉及太多問題,就算是想搬走也不是一時半會兒就能搬走的。
二、律師分析
和楊某詳細了解完案情,并且仔細審核了楊某與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后,京云律師認為:
①案涉租賃合同有效。
由于租賃合同約定合同租期20年、限定功能為幼兒園,從訂立合同本意看,雙方并無同意公司可任意解除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雙方對合同期限20年約定形同虛設。
楊某承租本案訴爭場所用于開辦幼兒園,必然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去進行建設、辦理開辦手續、招生等工作,如在合同中同意公司可毫無正當理由任意通知解除合同,那么將使楊某為此遭受巨大損失,此不符合雙方簽約本意。
②訴爭該款所在部分系對雙方責任具體約定,且訴爭條款對應結清其他相關款項性質、范圍亦未作出明確約定,故該款約定應系對合同履行中違約責任的約定,并非賦予雙方任意解除合同權利。
在楊某未違約且不同意解除合同情形下,公司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三、法院判決
律師的分析給了楊某信心,不再擔憂律師函的事情。
后來公司起訴楊某后,楊某隨即委托了浩云律師代理此案。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律師提醒
通過此案例,京云律師提醒大家一些實務要點:
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未滿合同一方單方終止合同,應提前告知對方并支付違約金,該條款是否視為賦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權,應根據履約本意、違約責任具體約定等客觀情況予以具體分析。
若是長期租約且租賃目的明確,應認定該條款約定應系對合同履行中違約責任約定,并非賦予雙方任意解除合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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