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0年7月20日,原告宋某與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磚廠土地承包合同》,承租該村土地近兩畝,在此土地上建設房屋,從事養殖業。2010年7月20日,原告與該村村民委員會就其承租的土地簽訂附加協議,續租其土地至2029年。
然而2017年7月19日宋某收到了當地城管局下發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認為宋某在某片區某小區東側未經規劃違章建設的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的規定,令其于2017年7月22日前將違法違章建(構)筑物或設施自行拆除。
宋某對此不服,表明自己于2000年承租某村的土地,進行禽畜養殖,其所建構筑物屬于養殖用農業設施,符合法律規定,之前未有人表示自己的養殖設施屬違法建設。于是宋某申請了行政復議,請求撤銷限拆決定。但是該區管委會作出決定,維持了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他通過一段時間的打聽與深入了解,決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代理維權。
張友伶律師和馮文春律師利用豐富的辦案經驗,通過詢問當事人掌握了案件事實,理清了辦案思路,最后精準找出了對本案有利的證據、證人、法律規定,并且代理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某城管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案件過程】
被告辯稱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于違章建筑,根據法律規定,應予拆除。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認為: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被告提交的某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年-2010年)及國務院批復、規劃圖,涉案建筑物所在的片區已于1996年被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范圍之內,其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對于城鄉規劃的要求。被告對城鄉規劃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有執法權。但是,對于原告提出的涉案建筑物屬于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是不屬于城鄉規劃法的調整范圍內的。
另外對于涉案建筑的建設時間,原告稱于2000年建設,被告未提出證據證明建設時間,但認可無近期建設。所以被告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認定的原告于2017年7月6日進行違章建設的行為,可以認為是被告認定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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