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魏先生貸款買了套房,之后與程女士相識并結婚,婚后兩人共同還貸,房貸結清后房子的產權登記在魏先生名下,好景不長,兩人在2015年自愿離婚,簽了《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沒有共同財產。
最近,程女士現急需用錢,覺得離婚時兩人沒有分房,想問前夫能不能分割房屋,魏先生覺得當時兩人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明確雙方沒有共同財產,而且時間已經過去近七年,程女士要反悔也早過了時效。
那么,在離婚協議中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的,之后還能再請求分割房屋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程女士的訴求可以被支持。
首先,程女士和魏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針對財產,僅寫明“無共同財產”,并未提及任何財產的分割方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程女士要求分割房屋的訴求沒有過時效,因為夫妻雙方都是房子的共有權人,在離婚時,沒有對房子分割,他們對房子仍為共有關系,而請求分割共有物并不受到時效限制。
所以,程女士可以主張分割共有的房屋,比如請求前夫支付自己婚后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和房子對應的增值部分,具體的金額,法院會考慮兩人婚后共同還貸金額、購房總成本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價值變動等因素綜合予以判定。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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