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在征地拆遷中有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就是被征收人非常積極地配合被征收人征收,在與征收方就補償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馬上騰空了房屋并將房屋交由征收方處置,被征收人心心念念地會想到自己一定會在與征收方約定的期限內拿到拆遷補償,就這樣左等右等,等來的卻是一場空歡喜。
前幾日,一位山東的當事人在咨詢律師的過程中就說到,今年年初,自己家的房屋因棚戶區改造被征收,因該項目是為了改善老百姓居住環境,美化城市環境而實施的征收活動,所以自己為了配合征收方征收工作,便很快與他們簽訂了補償協議,并將房屋交給他們處理了,其中約定的是三個月內支付補償款,但現在都快年底了,只拿到了一小部分補償,剩余的部分到現在也沒有給,不知道現在應該要怎么辦了
事實上,這樣的情況并非是個例,有的征收方在將被征收人房屋拆除后,便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補償款,甚至連過渡安置費也不想給。
但是不管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均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也就是說,相關補償費用只能是在全部落實到位之后,才能讓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交出土地,展開具體的征收工作,在補償安置沒有真正落實之前,就算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那么也是不能征收的。
因此,京云律師在此提醒大家,集體土地征收中,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應當要在三個月內支付完畢補償款,對于選擇產權置換的,能提供現房的需要提供現房,不能提供現房的,需要在拆遷協議中明確約定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定時及時地支付被征收人過渡安置費。
例如《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中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般也應當要盡快支付給被征收人補償款,具體支付期限應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原則上來說應當是要在三個月內或是六個月內支付,一次性支付完所有的補償款。
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征收方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補償款、過渡費等,那么建議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搬離被征收房屋,就算雙方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在沒有拿到補償之前,都不要將房屋或是土地交出去,一旦在沒拿到補償之前將房屋交出去,事后征收方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補償款,那必定會讓自己受到很大的挫傷。
對于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交出房屋,但一直沒有拿到補償的,京云律師建議大家應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其他行政協議。
對于拆遷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支付補償款或是交付安置房期限的,則可以參照《合同法》中的規定進行。
總之,京云律師想要告訴大家的是,補償沒到位,不要急搬遷,交房屋土地,讓征收拆除,可以第一時間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其他錄音、照片等,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及時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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