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征收方與被征收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
以下是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對于拆遷協議的相關解讀,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參考法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征收方,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后履行的問題了。
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征收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合同細節應當怎樣約定沒有經驗,經常出現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后的履行過程存在麻煩。
3、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來說,征收方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征收方盡早的履行合同。
4、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遷項目都要求合同簽訂后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遷補償款,有的項目甚至是要求先騰退房屋,然后才把拆遷補償合同交給被征收人、支付拆遷補償款。后一種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隱患的。曾經有一位企業客戶來咨詢律師,遇到的就是這種情況。這家企業和政府關于所有的補償條件都已經談妥了,企業也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了,但是政府以補償協議需要上級審批但項目等不及為由,要求企業先行拆遷設備和廠房,并保證待上級批準后會將拆遷補償款和合同一起給企業。企業拆除設備后,政府卻告知,項目規劃有所變動,暫時用不著企業這塊地了。因為沒有拆遷補償協議的保護,企業自行拆除設備的損失經過幾年的交涉,不僅得不到解決,甚至至今連明確的賠償數額也確定不下來。
5、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對我們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條款。比如是否為征收方付款設置了條件,這個條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難以實現的,一旦出現這樣的條款就要注意了,征收方有可能要通過這樣的條款設置延遲付款時間,特別是針對大型企業的拆遷,涉及到的補償金額都比較高,幾千萬甚至上億,這些補償費用一旦晚付幾個月所產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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