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劉先生婚后共同買了一套房子,2005年,劉先生離家出走,此后一直杳無音訊,在丈夫離家的這十余年中,李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因為劉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準許離婚,后來,李女士對房子進行了翻修,最近房子遇到征收,李女士獲得很大一筆拆遷補償款,就在這時,消失十余年的前夫劉先生突然回來了,要求平分拆遷補償款。
那么,李女士該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找了十年沒找到的丈夫,因為一筆拆遷款主動回來了,生活比電視劇還要精彩!首先,這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劉先生離婚時也未曾出現,但法律上并不能推定劉先生放棄了財產分割的權利,現在房子經過拆遷轉化成了補償款,劉先生有權要求分割這筆款項。
但是房屋共有人對房子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劉先生出走十余年,房子一直由李女士維修管理并且進行了翻修,所以拆遷補償款應當先扣除李女士翻修支出金額后再進行分割;同時,劉先生在離家出走至李女士起訴離婚期間,長期杳無音信、下落不明,沒有盡到家庭義務,所以,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會對李女士予以適當照顧,判劉先生少分財產。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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