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裝修就是一個不斷踩坑,
又不斷從坑里爬起來的過程。
湖南株洲的李女士
因為不滿意裝修過程,
與裝修公司簽訂了退款協議,
誰知對方轉頭稱協議上
蓋的是“蘿卜章”堅決不退錢。
還有這種操作?
基本案情
家住株洲市石峰區某小區的李女士欲對房屋裝修進行翻新,在網上選擇了一家價格十分優惠的裝修公司,然后根據網上廣告信息與言某取得聯系,與言某簽訂了《裝修施工合同》,并預付了39200元裝修款。
合同簽訂后,言某和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蕭某一道與李女士對接起裝修設計、施工事宜。然而后期施工進度異常緩慢,李女士多次催促無果。
幾經交涉后言某答應將預付款退給李女士,約李女士到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辦公室簽訂了退款協議,落款處蓋了“株洲某藝裝飾公司合同專用章”,簽該協議時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蕭某在場。
后言某和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未按退款協議履行,李女士遂將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和言某起訴至株洲市石峰區法院。在該案的訴前調解過程中,蕭某向李女士支付了10000元,對于尾款29200元拒絕支付。
庭審過程中,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退款協議上的公司章是言某私刻的“蘿卜章”,而且與其公司全稱相比還少了“設計有限”四個字,對該公章效力不予認可,主張其公司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蘿卜章,字面意思是用蘿卜為材料刻的章,制作方便,快捷,后為一些公司單位私刻公章和假章的代名詞。
聽了該公司的答辯意見,李女士當場傻眼了。明明簽退款協議是在該公司的辦公室進行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蕭某也在場,誰能想到會是“蘿卜章”?誰能注意到協議上蓋的章少了“設計有限”四個字?!
法院判決
株洲市石峰區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雖然涉案《裝修施工合同》非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與李女士所簽,《退款協議》中加蓋的公章也與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全稱不完全相符,但結合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蕭某與李女士有對接裝修事務,《退款協議》是在某藝裝修公司的辦公室簽訂,且簽訂時蕭某在場等事實,可以認定蕭某作為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由其公司承擔退款責任的意思表示。
綜上,法院判決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向李女士退還裝修款29200元。
法官說法
“真人假章”合同的效力認定,可結合行為人蓋章時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被代(表)理人在合同簽訂前后圍繞合同約定的行為表現,是否足以讓合同相對人信賴合同主體即為被代(表)理人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定。
對于本案《退款協議》中的“假章”問題,法院也考量了原告是否盡到了對該公章的基本審查義務。本案中,被告公司的全稱為“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退款協議》中蓋章的名稱為“株洲某藝裝飾公司合同專用章”,所蓋之章當屬“蘿卜章”無疑。但是,該“蘿卜章”具備了株洲某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株洲某藝裝飾”主要名稱字樣,所缺少的“設計有限”四字并不容易讓人察覺異樣。合同相對人對“假章”的審查義務,應根據其文化程度、商事經驗等因素來區別考量。本案中,原告作為一名普通家庭婦女,應認定其在簽訂《退款協議》時善意無過失。
但同時提醒人們在對外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對合同主體(公章)、合同內容要進行認真比對,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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