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前夫繼續履行離婚協議義務
基本案情
王小姐與李先生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9年8月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位于廣州市南沙區某公寓414房(以下簡稱“414房”)歸女方所有。同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王小姐自2017年7月起一直住在414房中。
后李先生的母親陳阿姨將王小姐訴至法院,訴請判令王小姐返還414房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交還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法院經審理查明,414房確由陳阿姨于2015年以486008元購買,并于2016年辦理預告登記手續,2017年陳阿姨收樓后將房屋交給王小姐使用。法院判決王小姐返還房屋,并支付相應房屋占用費。
王小姐履行完前述判決后,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先生向其支付414房同等價值的賠償款60萬元。王小姐主張,因其一直居住在414房,且在裝修時出資10萬余元,故其一直以為414房為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其已按照法院判決將414房返還陳阿姨,并支付占有使用費1萬余元,故《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已無法實現。李先生構成違約,應向王小姐支付等額賠償。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向王小姐支付違約損失賠償60萬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本案中,414 房屬于陳阿姨的合法財產,王小姐與李先生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該房歸王小姐所有,構成無權處分。在陳阿姨對二人無權處分行為提出異議后,李先生仍通過微信向王小姐表示“房子以后我會轉給你的”,可見《離婚協議書》中414房歸王小姐所有的約定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履行。現因陳阿姨對無權處分行為不予追認,李先生未取得處分權致使該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故李先生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即給予王小姐與 414 房同等價值的賠償。
在此提醒,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夫妻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要妄圖通過虛假許諾騙取對方簽訂協議,再以無權處分為由不履行協議,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夫妻雙方還應針對待分割財產的權屬情況予以核實,避免出現無權處分的情形,致使無從取得相應物權。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