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源視頻報道:陜西西安,一網友發文稱,西安一入境隔離酒店,確診陽性后醫廢物品要按采購價格給酒店賠付80%。此事引發網友討論。
根據網友爆料的圖片顯示,該隔離酒店在一份入住申明第17條中寫道:"如遇住店客人確診,房間內所有確診者接觸過的物品均按照確診高危醫廢物品處理,所有高危醫廢物品均需按照酒店采購價格的80%賠付,此外為全面阻斷新冠病毒,該房間還需要封鎖消殺等待多次物表核酸及環境檢測后處置,感謝您的理解與配合。"
很多網友對此表示不解,認為確診者接觸的物品通過徹底消殺就行,沒必要銷毀,還要顧客賠償,有些不合理,不過也有網友表示支持酒店做法,是為了后面顧客的健康負責。
對此,酒店工作人員回復稱:陽性人員用過的一些東西要作為醫廢銷毀的,一般都是床單被罩居多,可能賠付也就幾百塊錢。那么,酒店這種規定是否合理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判斷條款是否合理,關鍵要看酒店是不是必須選擇銷毀物品。雖然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于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和物品,相關單位必須在疾控機構的指導下,或按照它的要求進行嚴格的消毒處理,但是也規定了經檢驗,對于經過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而且根據國務院出臺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規定,隔離點要根據環境風險、污染程度和物品特性,選擇不同的消毒方式,對于不能消毒的污染物才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理。
王興華律師表示:所以,雖然我們可以理解酒店的初衷是為了后面入住顧客的安全和健康,但是如果確診病患接觸過的物品通過消殺就可以正常使用,而酒店卻選擇銷毀,要求顧客承擔物品處置費,那對顧客來說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即使在入住申明中做了事前提示,也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約定,應當屬于無效。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 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附件10新冠肺炎疫情疫源地消毒技術指南
根據環境風險、污染程度和物品特性,可選擇消毒劑噴灑、噴霧、擦拭、浸泡等化學消毒方式,或紫外線、循環風空氣消毒機等物理消毒方式,或密閉封存、長時間靜置,或按醫療廢物處置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終末消毒
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轉移后,對其居住或活動過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場所應進行終末消毒,確保終末消毒后的場所及其中的各種物品不再有病原體的存在。
對于評估為風險大且可以進行消毒處理的環境和物品,應選擇正確的消毒方法,嚴格按照終末消毒處理。對于評估為風險大但不能消毒的環境和物品,可采用密閉封存或靜置等方式,確保達到無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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