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想在上海買房,但是苦于沒有購房資格,于是找到有購房資格的王女士,通過“假結婚“的方式,黃先生順利購買了房,王女士也協助黃先生共同向銀行申請了房貸。
之后兩人便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黃先生個人所有,房貸也由黃先生個人償還。可不料前不久黃先生遭遇意外去世,王女士卻被銀行找上門來,要求她償還剩余的800多萬貸款,王女士聽到這個噩耗,悔恨不已,她不清楚當時自己只是假結婚,怎么就給自己攬上了巨額債務,她需要償還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
我國法律中并不存在“假結婚”,王女士只要和黃先生完成了結婚登記,就確立了婚姻關系。雖然是黃先生個人向銀行申請的房貸,但房貸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王女士協助共同辦理,表明她知道申請的房貸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所以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王女士和黃先生雖然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由黃先生個人還房貸,但這個約定沒有得到債權人也就是銀行的確認,銀行仍有權就剩余房貸要求王女士還款,但是王女士還完房貸后,可以基于離婚協議的約定向黃先生遺產繼承人主張追償。所以提醒大家,為了買房而進行假結婚有很多風險,有正當需求的請咨詢專業人士。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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